关于开展行政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行政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机构调整的有关要求,我校从7月至9月开展了行政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1.行政办公用房主要指行政管理人员使用的办公室。配置行政办公用房时,应牢固树立节俭意识,坚持勤俭节约、不尚奢华、注重效益、杜绝浪费。
2.各单位人员职数以党委组织部和人事部认定的干部名单和在编在岗人员名单为准。
3.凡退出的办公用房,各单位务必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等使用,或交回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整合调配,各单位之间不得擅自调换办公用房。
4.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装修,不得随意改变设备设施。
二、面积执行标准
1.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执行标准:正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不超过18㎡/人;副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不超过12㎡/人;其他人员办公室面积不超过9㎡/人。
2.严格执行规定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职级定额(红线)面积标准安排,不得以此作为必须达到的标准要求增加用房面积。
三、工作要求
1.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明细台账,公开本行政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实际使用面积、用途等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2.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履行行政办公用房清理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行政办公用房违规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工作。
3.各二级单位于9月10前将清理后的行政办公用房使用明细台账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将适时开展全校行政办公用房核查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学校纪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有资产管理处 纪委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