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有住房清理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及公有住房住户:
为了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维护公有住房安全与完整,提高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保障作用,根据《乐山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全校开展公有住房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增强自觉性
开展公有住房清理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公有住房使用的情况,使之更加合理、有序,是加强学校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构建和谐校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公有住房清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使广大教职工统一思想,服从大局,自觉做好公有住房的清理工作。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要带头遵守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带头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清退对象
本次清退为在乐山市市中区和高新区的主城区有住房(产权归教职工所有),首次入住超过5年,两次及以上申请入住超过3年以及符合《乐山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特定行为负有责任的承租人。
三、清退安排
(一)自查及退房阶段(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9月30日)
1.承租人自查自纠。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31日公有住房承租人认真对照《乐山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入住规定,开展对照自查,属清理范围的,及时上报所涉及公有住房事项,并对转租、出借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承租人移交公有住房。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20日承租人交回所涉及清理的公有住房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结清有关费用,交回房屋钥匙。(联系电话:2276350、2276260, 办理地点:弘毅楼601室)
3.2020年9月30日前,将在学校“公告”栏和各楼栋公布自查结果和自纠情况。同时设置举报电话,欢迎教职工对所公布的自查、自纠结果中的不实情况进行举报,举报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承租人的相关责任。
(二)全面核查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部、保卫处、后勤保障服务部等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公有住房的清理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属实的提出整改意见。
(三)总结整改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根据核查情况组织对公有住房进行全面整改,严格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落实公有住房,并面向全校公布公有住房安排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