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    审核:刘诗宇    时间:2020-04-07    浏览量: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乐师院〔201989号,详见附件)中关于“学校实行每年上半年集中开展1次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的工作”的规定,现将开展2020年上半年集中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报废资产的条件

申请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通常指通电后方可使用的资产),须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报废年限,无维修价值且不能继续使用(有残体)。

2.未达报废年限,但已损坏不能继续使用且无维修价值(有残体)。

3.已丢失、已私自报废、已损毁或已被盗(无残体)。

4.其他经学校认定可报废的资产(有残体或无残体)。

二、工作程序及工作日程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乐师院〔201989号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及工作日程如下:

1.各单位在去年下半年新启用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久其系统)中申报。

注:若有“资产损失”的情况,须一并上传有关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完成时间:2020515日前。

2.实施基于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线上”“线下”审核。

完成时间:2020525日前。

3.学校审批或审核。

完成时间:2020610日前。

4.报省教育厅备案、审核以及报四川省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按程序开展“后续处置”。

完成时间:20208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1.集中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每年只有1次,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开展工作,务必将有关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2.各单位资产分管领导、有关工作人员务必认真查阅乐师院〔201989号第十六条关于“工作程序”的规定,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工作,并及时提交必须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3.后续处置须交由四川省资产处置服务平台进行,各单位须支持、配合有关工作,不得拖拉、推诿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未尽事宜,按照乐师院〔201989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乐师院〔201989号)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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