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上半年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 审核:刘诗宇 时间:2020-04-07 浏览量:次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乐师院〔2019〕89号,详见附件)中关于“学校实行每年上半年集中开展1次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的工作”的规定,现将开展2020年上半年集中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报废资产的条件
申请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通常指通电后方可使用的资产),须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报废年限,无维修价值且不能继续使用(有残体)。
2.未达报废年限,但已损坏不能继续使用且无维修价值(有残体)。
3.已丢失、已私自报废、已损毁或已被盗(无残体)。
4.其他经学校认定可报废的资产(有残体或无残体)。
二、工作程序及工作日程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乐师院〔2019〕89号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及工作日程如下:
1.各单位在去年下半年新启用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久其系统)中申报。
注:若有“资产损失”的情况,须一并上传有关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完成时间:2020年5月15日前。
2.实施基于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线上”“线下”审核。
完成时间:2020年5月25日前。
3.学校审批或审核。
完成时间:2020年6月10日前。
4.报省教育厅备案、审核以及报四川省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按程序开展“后续处置”。
完成时间:2020年8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1.集中报废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每年只有1次,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开展工作,务必将有关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2.各单位资产分管领导、有关工作人员务必认真查阅乐师院〔2019〕89号第十六条关于“工作程序”的规定,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工作,并及时提交必须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3.后续处置须交由四川省资产处置服务平台进行,各单位须支持、配合有关工作,不得拖拉、推诿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未尽事宜,按照乐师院〔2019〕89号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乐师院〔2019〕89号)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