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非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的通知

作者:    审核:刘诗宇    时间:2020-09-23    浏览量:

关于开展2020年非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报废处置

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乐师院〔2019〕89号)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20年集中报废非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报废资产的条件

申请报废的非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须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报废年限,无维修价值且不能继续使用(有残体)。

2.未达报废年限,但已损坏不能继续使用且无维修价值(有残体)。

3.已被盗(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和其他材料)。

4.其他经学校认定可报废的资产(有残体或无残体)。

二、工作程序及工作日程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及工作日程如下:

1.校内申报

请各单位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久其系统)中进行申报。完成时间:2020年10月31日前。

2.内部核查

实施基于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线上”(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在国资系统中申报的拟报废资产进行初审)“线下”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与校内专家,对系统中初审通过的拟报废资产进行现场核查认定)。完成时间:2020年11月20日前。

3.学校审核

根据拟报废资产金额,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相关完成时间:2020年12月20日前。

4.上级备案

报省教育厅备案、审核以及报四川省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按程序开展“后续处置”。完成时间:2021年1月31日前。

三、工作要求

1.集中报废非电器电子产品类资产每年只有1次,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开展工作,务必将有关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2.请各单位资产分管领导、有关工作人员务必认真查阅《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关于“工作程序”的规定,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工作,并及时提交必须的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3.后续处置须交由四川省资产处置服务平台进行,请各单位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乐师院〔2019〕89号)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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