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 山 师 范 学 院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务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提升部门议事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保证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乐山师范学院机关职能部门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乐师院委〔2017〕58号)的精神,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部门处务会是在部门内部通报、讨论、研究、决定部门重大工作事项和重要问题的会议,包括但不仅限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第三条 本部门议事决策坚持集体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决策、科学民主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持续优化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各项决策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切合实际。
第二章 处务会参会人员及议事范围
第四条 部门处务会成员包括本部门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工会小组长和支部纪检委员列席部门会议。
第五条 处务会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落实“处务会第一议题”学习制度。
(二)研究决定本部门的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三)研究本部门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岗位职责、人员岗位调动与聘任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及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决定本部门加强和改进业务工作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废改立;
(六)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行政办公类设备家具购置立项、结余经费结转、采购事项调整和政务公开等工作,定期通报部门各项经费预算执行、部门经费使用情况。
(七)研究决定本部门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论、绩效分配方案、奖惩、评优评先推荐、科级干部推荐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拟使用本部门归口管理经费且单项预算经费在5000元及以上的事项。立项实施后定期在部门内通报相关经费支付情况。
(九)研究讨论本部门承担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管理、收益管理、资产评估、清查核实、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资产使用效益评价、资产管理队伍建设、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资产信息报告、维权追责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涉及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功能或使用人调整、办公用房调整等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批量租户调整等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来信来访中涉及本部门需要答复、说明和解决的有关问题。
(十三)定期通报部门重大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处务会研究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处务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采用线上或线下会议形式;会议原则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部门负责人也可委托本部门副职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处务会会议参会人数、实际到会人数均不得少于3人,且须有应出席人数2/3以上参会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支部纪检委员无法列席会议时,原则上不得召开本部门现场处务会。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会议议题分为学习通报型议题和研究决策型议题。会议议题提请人原则上为本部门分管处领导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涉及多个科室的议题,牵头科室负责人或处级领导班子成员作为会议议题提请人。
第十条 议题提请人在提请研究决策型议题前,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形成议题材料(包括议题基本情况、论证情况、建议方案、审议事项等),在充分酝酿后提交处务会研究。除涉密内容外,议题提请人可将会议议程、议题材料等在会前发送发送处务会成员审阅。
第五章 研究决策型议题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处务会采取“一题一议”方式,由议题提请人汇报。处务会记录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到会情况、参会人员的发言要点、决策结论等。
第十二条 处务会执行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具体会议程序为:
(一)议题提请人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待审议事项;
(二)与会人员研究讨论待审议事项;
(三)处务会成员针对议题进行表决(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四)主持人集中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 会议决议事项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数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处务会成员对会议决定决议持不同意见时,应在会上声明保留,也可在会后向部门分管校领导反映。
第十四条 会议议事过程中若对待审议事项存在重大分歧或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中止议题审议,待充分调研论证后重新提请审议。
第十五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参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议题提请人提出,由议题提请人在相关议题研究发言时报告并在会后向其转告会议决定或决议。未到会人员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若无法召开现场会议研究决策的,可采用OA线上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交由处务会成员审议,议题提请人负责收集汇总审议意见,报送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十七条 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定的,部门负责人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处务会成员集体报告,并安排专人补充完成相关议题材料、记录、纪要。
第六章 执行和反馈
第十八条 议题提请人会后按模板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在会议主持人审定、参会人员会签后由专人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均应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本部门会议决定,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搞自由主义或消极对待会议决定,加强决策实施过程的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确需对决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再次提请部门处务会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对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或向分管校领导报告。除涉密事项外,结合信息公开相关要求,会议决策事项应当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会议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凡属学校“三重一大”的重大事项,经本部门处务会审议后按学校要求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参会人员,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通报请假原由。
第二十三条 会议参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负有保密责任。议题内容与参会人员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参会人员应予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