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资产入账工作,确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台账完整、准确、真实,实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准则》《乐山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乐山师范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学校通过调剂、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界定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界定
(一)学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二)结合学校实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确认为学校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高于固定资产最低单位价值界限(现为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且在固定资产最低单位价值界限(现为1000元)以下,能够独立使用的,大批购入的(批量价值达到50000元)同类同规格资产。
3.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通用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打印扫描传真一体机、投影仪、电视机、照相机(镜头)、摄像机、空调、碎纸机等。
4.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学校图书馆或各二级单位资料室集中统一管理的图书(含纸质和其他介质的图书、期刊合订本等)。
第四条无形资产的界定
(一)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乐山师范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确认。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非大批购入(批量价值未达到50000元)、单位价值小于1000元的,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不纳入无形资产入账范畴(受赠、调剂等方式获得的以名义金额入账的无形资产除外)。
第五条下列项目不作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入账:
(一)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设施(未报规、报建)。
(二)房屋一般性维修、装修(未报规、报建)。
(三)设备、设施维修,以及维修时替换的不可使用的零部件。
(四)耐用时间不足一年或物质形态容易发生改变的各类易耗品、实验用动植物等。
(五)学校或校内二级单位征订的非集中统一管理的期刊、报纸。
(六)用于政治理论学习、职工培训所购置的图书和其他学习资料(需提供发放说明及签收表)。
(七)发放给学生的物品、图书、学习资料(需提供发放说明及签收表)。
(八)发放给荣誉退休人员的物品、图书、学习资料(需提供发放说明及签收表)。
(九)因会议、比赛、活动需要,发放给教职工和学生的服装(需提供发放说明及签收表)。
(十)支付软件或数据资源的维护费、使用费等。
(十一)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六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
1.外购的固定资产依据合同、发票和其他相关凭证,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汇总计价入账。
2.进口设备按照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关税、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3.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2.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3.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竣工结算报告暂估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2.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3.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4.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5.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七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成本。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者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通过置换、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参照上述第六条入账计价。
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已入账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学校确定的方案计提折旧。
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
(三)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处置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九条无形资产的摊销
(一)学校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或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二)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确定。
1.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按下列要求确定使用年限。
(1)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按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使用年限;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使用年限;
(3)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2.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学校提供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三)学校根据无形资产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
(四)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进行摊销。
(五)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摊销年限计算摊销额。如对软件进行升级改造或扩展其功能等所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第十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环节的账务处理
(一)学校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的资产或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二)学校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资产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其中发生的归属于学校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三)学校按规定报经批准以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资产在对外投资时的评估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五)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若使用学校代管的工会经费、党费、团费、教育发展基金等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入学校资产账,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